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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收費標準
   
 
◎納骨塔收費標準及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標準計算:
一、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與該直轄市         、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
二、申請人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亡者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
四、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申請人未領取遷入本市公立納
        骨塔加發獎勵金者。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費用,依本市籍亡者收費標準之三倍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二、本市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
三、本市籍亡者死亡時年齡為一百歲以上。
四、依法應行遷葬之無主墳墓。
五、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
六、原存放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更新或毀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七、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經桃園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專案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一、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在地一年以上之里民。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三、本市籍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申請人未領取遷入本市
        公立納骨塔加發獎勵金者。
        同時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二項第一款所在地範圍由管理機關依設施影響現況報請本府核定後,由管理
        機關另行公告。
申請減收或免收費用,應於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逾期不受
理,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使用公立公墓之費用,依本市籍亡者收費標準之五倍計算,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多元
葬法專區,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將骨灰罈(罐)暫厝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以申請暫厝之期限一次
收費。但暫厝於已繳清費用之同一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或全程參加本市樹葬
、花葬、植存及海葬者,得免收寄存費。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或暫厝骨灰(骸)罈(罐)或牌位者,申
    請人得自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同一骨灰(骸)存放設施申請變更位置,並以
     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存放手續,逾期廢止其許可,並不予退費。
※已繳納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費用,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費,原骨灰( 骸)
    存放設施,由管理機關收回:
    一、自繳費之日起七日以內申請退費者,退還全部。
    二、自繳費之日起逾七日未滿三十一日申請退費者,退還百分之七十。
    三、自繳費之日起三十一日以上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已繳納公立公墓費用者,於墓基興建前,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費。
    前二項退費應以書面向原受理機關申請之。
※單獨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牌位,以申請人身分為收費之認定依據。
 
                      *蘆竹生命紀念園區信義堂納骨塔收費標準表*
 
                               【本表所列收費金額,係以桃園市民收費標準登載】
 
                        *蘆竹生命紀念園區忠孝堂納骨塔收費標準表*
                                 【本表所列收費金額,係以桃園市民收費標準登載】
 
*骨灰櫃格層收費示意圖*
骨灰櫃 骨灰櫃(雙櫃)
 
*骨骸櫃格層收費示意圖*
骨骸骨灰櫃 骨骸櫃
 
                                 *神主牌位放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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