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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桃園市蘆竹區新屋區補助殯葬設施影響區域暫行要點
 

 

桃園市蘆竹區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5  10  14 日府民儀字第 1050217266 號令訂定並自 106  1 1 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為繼續執行一百零四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 設施回饋金補助、發放、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

() 蘆竹區:外社里、坑子里、山腳里、山鼻里。 () 新屋區:笨港里、槺榔里。

三、蘆竹區外社里、坑子里、山腳里、山鼻里殯葬設施回饋金管理委

員會組成、組織編制、職掌及經費使用,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 組成:

為落實回饋金管理及運用有效執行,由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 以上委員連署,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集全體里鄰長及

經本府社會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社區發展協會) 理監事選舉產生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 組織編制:

由委員互選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里長 及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管理委員需為該里之公 民。各里管理委員名額如下:

1 外社里:二十一名。

2 坑子里、山腳里、山鼻里各十一名。 () 職掌:

1 主任委員職掌: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內綜理會務,並 擔任管理委員會會議主席。

2 副主任委員職掌: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3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

4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執行秘書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回饋金管理暨運用之計畫研擬與執 行等相關業務。

() 經費使用:

1 管理委員會所需行政業務管理經費由該年度回饋金總額勻 支百分之四,作為執行秘書兼職業務酬勞、行政作業文具 費、管理委員會開會餐點茶水費用及其他行政上必要之開 支。執行秘書兼職業務酬勞,外社里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坑子里、山腳里、山鼻里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2  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回饋金之執行運用


 

計畫,若經費未及核銷者,應通過預算保留程序後,於一

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核銷。

四、蘆竹區各里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 主任委員應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前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對於 一百零四年度回饋金運作執行情形提出報告說明。

() 管理委員會因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主任委員 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 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應親自參加,不得代理。

五、蘆竹區、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運用項目、用途及管理運作:

() 運用項目及用途如下:

1  維護居民身心健康:全民健康保險費等補助事項。

2  獎助學金: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3  教育文化活動:地方民俗慶典活動及校外教學活動等提 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4  社會福利:敬老金、中低收入戶慰助金、喪葬、急難救 助及學生學雜費等事項。

5  公益活動:文化祭、殯葬業務觀摩宣導、獨居老人、身

障、弱勢救濟等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6  行政作業費:辦理回饋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 及人事等費用。

7  基層建設經費:改善蘆竹區外社里基礎建設及基層設施 等費用。

8  其他與應辦理回饋金補助所需之事項。 前項回饋金補助應依本要點實施前各該回饋金規定之用途發放;

但依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除有不足支應,不得重複申 請。

() 管理運作:回饋金之財務運作管理,依其原有機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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