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公布機關: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104.07.14 發布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182288 號令 異動性質:訂定 施行日期:104.07.01 主 旨: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內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設施及服務,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殯葬管理所管理 之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等殯葬設施(以下簡 稱公立殯葬設施)及其提供之服務。 第 3 條 死亡時設籍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者(以下簡稱本市籍亡者),其使用設施及服務之費用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第 4 條 申請使用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設施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二、本市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 三、本市籍亡者死亡時年齡為一百歲以上。 四、本市市民於醫療院所捐贈器官或遺體。 五、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遷入本市公立納骨塔加發獎勵金之亡者。 六、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 七、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經本府專案核准。 八、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殯儀館或火化場所在地一年以上之里民。 九、全程參加本市聯合奠祭者。 十、本市籍亡者於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次日起七日內辦理火化,免收遺體火化費,但以使用日火化場火化爐有空位者為限。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得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同時符合前二項免收或減收項目者,應擇一申請。 第一項第八款所在地範圍由本府殯葬管理所依設施影響現況報請本府核定 後,由本府殯葬管理所另行公告。 第一項第九款得免收費用項目,由本府民政局另定之。 第 5 條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依法應行遷葬之無主墳墓。 二、原存放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更新或毀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形。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或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同時符合前二項免收或減收項目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依前二條申請免收或減收費用,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情形者外, 應於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逾期不受理,已繳納之 費用不予退還。 第 7 條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公墓,依本市籍亡者收費標準之五倍計算;使用公 立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及其提供之服務,依本市籍亡者 收費標準之三倍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標準計算 : 一、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與該直轄市、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 二、申請人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亡者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 四、因本市公墓更新或公共工程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遷入本市公立納骨塔加發獎勵金之亡者。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多元葬法專區,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 8 條 使用設施或服務無法立即殮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相驗屍體證明書所 載日期,起算各項費用: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死。 二、檢察官諭令暫不殮葬。 三、無名屍體經其家屬認領。 第 9 條 申請將骨灰罈(罐)暫厝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以申請暫厝之期限一次收費。但暫厝於已繳清費用之同一骨灰(骸)存放設施,或全程參加本市樹葬、花葬、植存及海葬者,得免收寄存費。 第 10 條 已繳納公立殯儀館與火化場費用未使用設施及服務前得申請退費,距原定使用日七日以上者,退還百分之八十,未達七日者,不予退費。 前項退費應以書面向本府殯葬管理所申請之。 申請變更設施等級或使用時段,應重新繳費,原繳納之費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已繳納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費用,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費,原骨灰(骸)存放設施由本府殯葬管理所收回: 一、自繳費之日起七日以內申請退費者,退還全部。 二、自繳費之日起逾七日未滿三十一日申請退費者,退還百分之七十。 三、自繳費之日起三十一日以上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已繳納公立公墓費用,於墓基興建前,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費。 申請變更位置,應重新繳費,原繳納之費用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前三項退費應以書面向本府殯葬管理所申請之。 第 12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表一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 收費類別 | 項目 | 數量 | 單位 | 收費金額 | 說明 | | 殯儀館設施 | 禮廳使用費 | 特級 | 一次 | 三小時 | 五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七百五十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甲級 | 三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五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乙級 | 二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三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丙級 | 一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二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禮廳冷氣費 | 特級 | 一次 | 三小時 | 二千五百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八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甲級 | 一千五百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五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乙級 | 一千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三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丙級 | 六百元 | 超過三小時未達六小時者,每小時加收二百元,未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 誦經室使用費 | 一次 | 六小時 | 三百元 | 超過六小時未達十二小時,以十二小時計費,另加收三百元。 | | 誦經室冷氣費 | 一次 | 六小時 | 三百元 | 超過六小時未達十二小時,以十二小時計費,另加收三百元。 | | 冷凍室使用費 | 一 | 日/具 | 二百元 | 以日計算,不足一日以一日計算,以凌晨零時為日數計算標準。 | | 停柩室使用費 | 一 | 日/具 | 三百元 | 以日計算,不足一日以一日計算,以凌晨零時為日數計算標準。 | | 化妝室使用費 | 一 | 次/具 | 三百元 | | | 大體SPA室使用費 | 一 | 小時 | 一千元 | | | 遺體接運費 | 一 | 次/具 | 二千元 | 接運範圍限桃園市境內,並以接運至公立殯儀館為限,服務項目含提供屍袋一只。 | | 火化場設施 | 遺體火化費 | 一 | 次/具 | 二千元 | 含撿骨裝罐處理,惟骨灰(骸)罈(罐)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 | 骨骸火化費 | 一 | 次/具 | 一千元 | 含撿骨裝罐處理,惟骨灰(骸)罈(罐)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 備註: 一、減免費用者限用乙級以下禮廳。 二、冷氣費及遺體接運費不分亡者戶籍,一律依本表收費。 附表二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 設施名稱 | 樓層別 | 項目 | 收費標準 | 說明 | | 桃園區 第一納骨塔 | 一樓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五千元 | | | 二樓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四千元 | | | 三樓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三千元 | | | 四樓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二千元 | | | 五樓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一千元 | | | 六樓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元 | | | 七樓 | 單人骨灰櫃 | 一萬八千元 | | | 八樓 | 單人骨灰櫃 | 一萬六千元 | | | 桃園區 第二納骨堂 | 一樓 | 特別區單人骨骸櫃 | 五萬元 | 前廳地藏王左右兩側地區。 | | 特別區單人骨灰櫃 | 四萬元 | 前廳地藏王左右兩側地區。 |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五千元 | | | 單人骨灰櫃 | 二萬元 | | | 二樓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四千元 | | | 單人骨灰櫃 | 一萬九千元 | | | 三樓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二千元 | | | 單人骨灰櫃 | 一萬八千元 | | | 四樓 | 單人骨灰櫃 | 二萬元 | | | 地下 一樓 | 單人骨骸櫃 | 一萬七千元 | | | 單人骨灰櫃 | 一萬二千元 | | | 中壢區 納骨堂 | 三樓 | 單人骨骸櫃 | 二萬五千元 | | | 單人骨灰櫃 | 二萬元 | | | | | 每月骨灰(骸)罐寄存費 | 三百元 |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暫厝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 附表三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公墓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 類別 | 面積 | 金額 | 說明 | | 桃園區公園化公墓 | 六.六平方公尺 | 五萬一千元 | 含墓基興建。 | | 多元葬法專區 | 樹葬、花葬、植存 | 免費 | | |